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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试行办法
2012-09-25 点击:4901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和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章程》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扶持我省优秀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发挥本基金会对我省古籍整理出版事业的公益性和补充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 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 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 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 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 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对研究类著述的资助从严掌握。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原则

1. 重点资助安徽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却未获得其它整理出版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具有出版资质的我省出版社。

第七条  对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确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古籍整理研究著作,可转由出版社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列入本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于第二年5月底前出版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每年330日前一式十二份寄至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秘书处,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信箱。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一般在4月份)组织一次项目评审,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判断力强、办事公正的古籍整理研究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和应资助的金额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理事长批准。

第五章  资助金额及拨付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古籍整理出版项目资助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会余额的4%

第十三条  上述资助金额包括:

1. 直接支付出版社的出版费用;

2. 为评审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 有关古籍和文献购买或复制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经费,由本基金会拨付有关出版社由出版社出具收款凭证,并与本会签署“关于《XXXX》的出版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执行。

                                       

                                            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

                                              20111110

 附件1: 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2: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项目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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